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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314号被告人潘波,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诚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潘波醉酒驾驶鲁V×××××号轿车,沿安丘市儒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安丘市儒辉路凌河镇冢子坡村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潘波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闫玉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