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苑春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春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春城,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县人,高中文化,长春铁北监狱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居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春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文博、王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春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苑春城饮酒后驾驶吉AL2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丰路交汇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苑春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春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取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证人曹言志的证言、被告人苑春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春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春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77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苑春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苑春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春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