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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加明与阿西拉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明,阿西拉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28号原告:宋加明,男,1957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阿西拉哈,男,50岁,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宋加明与被告阿西拉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加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宋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34.00元,由原告宋加明负担。审判员  卢红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