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加明与阿西拉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明,阿西拉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28号原告:宋加明,男,1957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阿西拉哈,男,50岁,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宋加明与被告阿西拉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加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宋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34.00元,由原告宋加明负担。审判员 卢红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