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杨祖仁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杨祖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财保25号申请人: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大路山。法定代表人:林荣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富荣,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祖仁,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人广西博白县顾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俊雄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常在申请人处购买海利砂板、门头钢化玻璃等货物,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货款15398元。2016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支付了2000元货款给申请人,尚欠货款13398元。后经申请人多次追收,被申请人总以各种原因拒还。现申请人以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会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祖仁名下存入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622元,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祖仁名存入(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要延长冻结期间应在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佳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荣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