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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粟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粟艺,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粟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4月间,被告人粟艺先后至张家港市锦丰镇新天地金陵网咖、镇江市京口区苏宁影城员工休息室、京口区解放路某号库克网咖等处,趁无人或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作案3起,窃得苹果手机4部,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896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7年3月27日凌晨3时40分左右,被告人粟艺在张家港市锦丰镇新天地金陵网咖,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苹果6S手机1部,价值3600元。二、2017年4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粟艺至本市京口区苏宁影城员工休息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苹果6Plus和苹果6SPlus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5330元。三、2017年4月16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粟艺在本市京口区解放路某号库克网咖,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5966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粟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粟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焦某、陈某、杜某的陈述,证人施某、谭某、纪某1、陆某、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销售结算凭证,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粟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粟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粟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粟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七日。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赔的人民币14896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