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诚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诚,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杨诚,男,汉族,1947年0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84年0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诚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陕01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90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