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闵某与黄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黄某,谢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068号原告:闵某,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被告:谢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黄某、谢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