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公司与韦美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公司,韦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龙县安坡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兴正,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美坤,男,1966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美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其履行本院(2016)黔2328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韦美坤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人民币160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立案费140元。但被执行人韦美坤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韦美坤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韦美坤无个人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也无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韦美坤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韦美坤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正鹏商贸有限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