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科瑞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科瑞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科瑞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新育,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李二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瑞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货款13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执行费19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唐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王增新人民陪审员 许晓路人民陪审员 菅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