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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瑞英、童若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英,童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瑞英,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童若奇,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瑞英与童若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