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振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80号罪犯崔振林,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振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4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崔振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10月2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9日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三年。原判认定,2005年8月16日,该犯伙同曾素文运输冰毒片1006片,重93.71克,在长春市机场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振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