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洪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73号罪犯张洪江,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0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洪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洪江蓄谋抢劫同村刘某某的3头牛,2008年1月24日晚9时许,窜入刘某某家中,用木棒击打刘某某头部,并用绳索勒刘树学颈部,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并抢走3头牛,价值约12000元,后将刘某某家房子点着焚尸。张洪江系自首。张洪江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