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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郑永新、朱源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新,朱源德,谭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新,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从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源德,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现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谭素华,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现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新与被执行人朱源德、谭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29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朱源德、谭素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