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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成龙、天津通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龙,天津通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成龙,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通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南双桥西(天津市通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19号裁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