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024号原告: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B幢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4628692G法定代表人:陈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顾铁军,江苏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03855554。法定代表人:杨诚。原告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讳钦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讳钦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讳钦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无锡市讳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