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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顾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62号罪犯顾浩,男,汉族,1989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兴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