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李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李波,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天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廉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511号。代表人:赵文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波、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李波、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波撤回起诉;三、准许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李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