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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与周某3、周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792号原告:周某1,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某2,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3,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某4,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周某3、周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周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周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