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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汉文与被告邹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汉文,邹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46号原告:魏汉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娟、张进,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邹克军,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魏汉文与被告邹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魏汉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汉文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