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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舒辉与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启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辉,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启林,李林波,杨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497号申请人:舒辉,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38号自编606房。被���请人:陈启林,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李林波,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申请人:杨红卫,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辉诉被告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启林、李林波、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辉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启林、李林波、杨红卫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案外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三条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启林、李林波、杨红卫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