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战龙、张翔华等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龙,张翔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007号原告:马战龙,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华,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马战龙妻子。原告:张翔华,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战龙、张翔华诉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战龙、张翔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战龙、张翔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战龙、张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战龙、张翔华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