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顾邦政与顾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邦政,顾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02民初4442号原告顾邦政,男,1955年1月24日生,住盐城市。被告顾立光,男,1963年8月17日生,住盐城市。原告顾邦政与被告顾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邦政,被告顾立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顾立光借原告顾邦政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归还完毕。原告顾邦政放弃要求被告顾立光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顾立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淑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