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鹤轩与周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鹤轩,周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07号原告:贾鹤轩,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周振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贾鹤轩与被告周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贾鹤轩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鹤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鹤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贾鹤轩负担。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