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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鹤轩与周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鹤轩,周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07号原告:贾鹤轩,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周振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贾鹤轩与被告周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贾鹤轩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鹤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鹤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贾鹤轩负担。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