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钰、刘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钰,刘月英,杨美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钰,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英,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美如,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杨钰因与被上诉人刘月英、杨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刘月英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抗辩意见上诉人杨钰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刘月英应当对其主张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