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计楠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楠,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计楠,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莫春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41014367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计楠申请执行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50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3023.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信息可冻结存款3个,已冻结。名下位于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2幢1层2,名下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2幢1层1已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计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计楠申请执行的案款23023.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计楠确认,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计楠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