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华元与唐德华、唐德新、唐华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元,唐德华,唐德新,唐华好,唐荣金,唐德军,唐德化,张连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58号原告:唐华元,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德华,男,68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德新,男,55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华好,男,55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荣金,男,52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德军,男,55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德化,男,70岁,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连朱,男,50岁,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元与被告唐德华、唐德新、唐华好、唐荣金、唐德军、唐德化、张连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华元负担。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