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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艾利诉被告于厚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利,于厚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419号原告:艾利,男,满族,下岗工人,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XX,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厚霆,男,满族,聚凤阁饭店经营者,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利诉被告于厚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艾利承担。审判员  范盛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