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邢振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振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96号罪犯邢振友,男,1969年5月9日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振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将罪犯邢振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2月18日将罪犯邢振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2年12月、2015年6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9个月、1年4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3年4个月1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振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振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振友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