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永济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岳天辉。被执行人: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法定代表人:史元春。本院在执行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为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