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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宣知、陈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宣知,陈丽华,郑宝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宣知,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宝圆,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宣知与陈丽华、郑宝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陈丽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福鼎太姥山支行有存款3117.16元,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扣划了上述存款。本院向福鼎市太姥山镇彭坑村委会调查陈丽华、郑宝圆财产情况,未发现陈丽华、郑宝圆有可供执行财产,林宣知也未能提供陈丽华、郑宝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宣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