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与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田各庄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田各庄村委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626号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富里小区金色摇篮4楼,组织机构代码67851772-4。负责人陈学梅。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田各庄村委会,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田各庄村。负责人韩东晨。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与被告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田各庄村委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色摇篮双语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