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良,胡德科,胡付青,胡衍声,李连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新良、胡德科、胡付青、胡衍声、李连存。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良、胡德科、胡付青、胡衍声、李连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