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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xx与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任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969号原告:林xx,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任xx,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林xx与被告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林xx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书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