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xx与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任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969号原告:林xx,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任xx,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林xx与被告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林xx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书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xx承担。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