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宇峰与被谢继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宇峰,谢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胡宇峰,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谢继龙,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宇峰与被执行人谢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宇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继龙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将被执行人谢继龙的银行存款1.04万元扣划,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台车辆车籍被本院查封,车辆暂时无下落,被执行人谢继龙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谢继龙纳入失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