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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504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与苏州润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苏州润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504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开发区。经营者:晁博站,男,1981年11月26日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润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纪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与被告苏州润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益友精密机械厂。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