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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学进与绍兴柯桥祥云化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进,绍兴柯桥祥云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62号原告:陈学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芳,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柯桥祥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9068123B。法定代表人:沈华军。原告陈学进诉被告绍兴柯桥祥云化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学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进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祥云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学进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