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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杨某、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杨某,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分行某某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渭临证经字第5369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7)渭临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971.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于2017年8月11日将所案款4804.54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7)渭临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刘沙舟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