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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唐继顺、刘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顺,刘彦,陶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继顺,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彦,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被执行人陶昆和,住广西全州县。本院执行的唐继顺申请刘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