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唐继顺、刘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顺,刘彦,陶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继顺,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彦,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被执行人陶昆和,住广西全州县。本院执行的唐继顺申请刘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