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欣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欣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欣坡,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社旗县。2001年6月25日,孙欣坡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欣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欣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孙欣坡一直修炼邪教“法轮功”,并于2000年11月份在社旗县境内散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2000年12月份孙欣坡、燕文恩又带领近10名“法轮功”人员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被当场抓获,2001年6月25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欣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4日上午,孙欣坡在社旗县苗店镇邮政所利用邮政EMS快递渠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书”,非法无端控告党和国家前领导人XXX。2015年11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孙欣坡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以下书籍:《明慧周刊》9本、《另外空间》1本、《绝处逢生》1本、《走出误区》1本、《转法论》1本、《洪吟》1本、《正见周刊》15本、《九评共产党》2本、《2014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本等法轮功宣传书籍9种共计32本,李洪志照片1张、《2014年神韵晚会》光盘4张、《2011新唐人电视台新年晚片》光盘1张,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鉴定:上述《明慧周刊》等书籍和光盘等均为“法轮功”宣传品。被告人孙欣坡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被告人孙欣坡一直修炼邪教“法轮功”,并于2000年11月份在社旗县境内散发、张贴“法轮功”宣传品,2000年12月份孙欣坡、燕文恩又带领近10名“法轮功”人员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被当场抓获,2001年6月25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欣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4日上午,孙欣坡在社旗县苗店镇邮政所利用邮政EMS快递渠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书”,非法无端控告党和国家前领导人XXX。2015年11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孙欣坡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以下书籍:《明慧周刊》9本、《另外空间》1本、《绝处逢生》1本、《走出误区》1本、《转法论》1本、《洪吟》1本、《正见周刊》15本、《九评共产党》2本、《2014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本等法轮功宣传书籍9种共计32本,李洪志照片1张、《2014年神韵晚会》光盘4张、《2011新唐人电视台新年晚片》光盘1张,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鉴定:上述《明慧周刊》等书籍和光盘等均为“法轮功”宣传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孙欣坡的基本信息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孙欣坡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随身携带《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各一本3、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6日11时36分,民警王笑泉,任成军在苗店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刘刚的见证下,持社公(苗)搜查字【2015}0045号搜查证对孙欣坡的住宅进行搜查。经搜查在孙欣坡卧室发现“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32本和光盘5盘。其中传法轮4本,明慧周刊9本,正见周刊17本,九评共产党2本,2014神韵晚会光盘5盘。对搜查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扣押物品清单一份。4、社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明慧周刊》9本、《另外空间》1本、《绝处逢生》1本、《走出误区》1本、《转法论》1本、《洪吟》1本、《正见周刊》15本、《九评共产党》2本、《2014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本等法轮功宣传书籍9种共计32本,李洪志照片1张、《2014年神韵晚会》光盘4张、《2011新唐人电视台新年晚片》光盘1张,5、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6月25日,孙欣坡因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自2000年12月23日至2003年12月22日止。2000年11月份,孙欣坡从李玉华才处领取“法轮功”宣传品在社旗县境内散发、张贴,2000年12月7日至12日孙欣坡与燕文恩等人携带法轮功宣传品进京,将宣传品发给众人,17日,燕文恩与孙欣坡带领十名进京法轮功人员到天安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被当场抓获。6、刑事控告书证实孙欣坡控告前国家领导人XXX的事实。7、邮政EMS快递存单证实2015年7月4日孙欣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信的事实。控告信已经提取。8、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孙欣坡修炼法轮功并被判过刑,并对其宣传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孙欣坡修炼法轮功并被判过刑,并对其口头宣传法轮功的事实。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欣坡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供述:2001年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最近又参加法轮功,并且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信控告XXX时任国家主席迫害我和我们法轮功弟子。2015年7月12日,我到社旗县苗店镇邮政局将控告XXX的信件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信件的主要内容是控告XXX迫害我和我们法轮功弟子之类的言语。我自己亲笔手写的然后花钱让街上的文印店打印的。没有人和我商量,是我自己的个人行为。家中搜查出的法轮功书籍、光盘、照片我知道,你们到我家搜查后我回苗店家一趟,我的妻子白凤莲给我说了。2015年I1月16日上午,你们公安机关从我苗店镇长岗镇家里搜出来的有《转法轮》四本;《九评共产党》两本:《2014神韵晚会》’光盘五张:《明慧周刊》九本;《正见周刊》十七本。当天我爱人白凤莲就把你们公安机关到找家搜查及搜查到的情况告诉我了。这些书本和光盘时间长了想不起来了哪里弄来的。这些书本我没事时经常学习翻阅用。没啥感想,就是觉得学习学习好处多。所以这几年我一直坚持学习。1998年XXX时任国家主席时一纸令下大力迫害我和我们法轮功弟子,导致我因练法轮功被判刑造成我很大的损失。所以我要寄信件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XXX。证实孙欣坡控告前国家领导人XXX,住宅内藏有邪教书籍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欣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欣坡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欣坡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欣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闫进猛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