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郄关生与姜增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关生,姜增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郄关生,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增旭,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郄关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增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姜增旭偿还申请人郄关生借款本金7.2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1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