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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与国网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国网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51号原告: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772381140。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村洪龙路。投资人:邬杭健。被告:国网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6647R。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天长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告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与被告国网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达利厨房成套设备厂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