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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鹏阳与被申请人朱平、李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阳,朱平,李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82号申请人:陈鹏阳,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鹊乔,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朱平,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李燕,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申请人陈鹏阳与被申请人朱平、李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鹏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65561元对被申请人朱平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鹏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平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限额65561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