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赵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84号被执行人赵明,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明诈骗一案中,因赵明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