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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张立权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张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权,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曲阳县。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与张立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9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