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5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揭琴,周翔,林雪,魏伏青,杨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79075-7。法定代表人叶绿,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财,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所在地广昌县工业园区。负责人魏伏青,系该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揭琴,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周翔,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林雪,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人,居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现居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魏伏青,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杨国英,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508号查封、冻结、扣押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揭琴、周翔、林雪在银行的存款10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