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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周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674号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高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899P。法定代表人: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容,女,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飞,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交纳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