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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40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