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覃远群、杨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覃远群,杨胜荣,黄厚平,韦焕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54号。单位负责人盘光球,该行行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松德,该行职工。被告覃远群,女,1965年9月6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胜荣,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黄厚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韦焕萍,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17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雪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