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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与李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李益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280号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丽江人家一期玉龙园二号门。负责人:胡廷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明,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经理,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益龙,男,1957年2月14日生,白族,住丽江。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与被告李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耀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