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西巩驿中心小学与成某某、成某甲、张某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成某某,成某甲,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097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杜先锋,该校职工。被告:成某某,男,汉族,生于2005年1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福台小学六年级学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理人: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30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成某甲,男,汉族,生于2005年5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小学六年级学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理人:成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2008年3月4日,定西市安定区西关小学四年级学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3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西巩小学)与被告成某某、成某甲、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巩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已损坏的校园文化墙装饰款1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7日下午四时至五时,家住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中驿村的学生成某某、成某甲、张某与另外一名学生进入西巩小学玩耍,值班老师杜先锋外出回来后发现成某某、成某甲、张某正在对校园北墙体育文化装饰图案拆下进行砸、摔,另一名同在在旁观看。杜先锋制止了三个学生的破坏行为,将其带到办公室后与三名学生的家长取得了联系,通知家长来校认领孩子并处理此事。三名孩子的家长对孩子的破坏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协商处理。同年2月15日西巩小学通知家长共同来校商议赔偿事宜,只有成某到场,成某乙和张某某因故未到。当日,学校把原装饰部的工作人员叫来商议重新修复校园文化墙的价格,定价12780元(原价16167元),学校当天拟定《赔偿协议书》后成某同意并签字。杜先锋与成某乙电话沟通后,成某乙同意赔偿并要了学校的账号。张某某对孩子的破坏行为表示认可,但对赔偿数额未与学校达成一致。2017年4月19日西巩小学向西巩驿派出所报案,经答复学生太小不能立案,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事发时正值寒假,三被告不是西巩小学的学生,学校没有监管义务,损坏的发生是家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责任。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成某辩称,2017年1月27日下午因接到西巩小学杜先锋的电话说孩子闯祸了便很快赶到学校。杜先锋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三个家长将能用的材料抱到办公室后各自领孩子回家过年了。年后杜先锋叫家长们协商此事,成某乙和张某某未到场。学校草拟了《赔偿协议书》,要求每位家长赔偿4000元,成某同意并签字。后成某某说当时学校文化墙附近的树下面已堆放有部分已损坏的文化墙装饰材料,且另外一名姓彭的孩子也参与了损坏,认为只追究三个孩子的责任欠妥,且事发时学校没有值班老师,存在管理漏洞,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成某乙辩称,事情的经过及请求与成某一致,但要求原告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辩称,事实和理由同成某、成某乙的陈述,但同意赔偿1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照片十张,拟证明校园文化墙被损坏前后的情况及事发时三被告的状况;西巩小学与甘肃九点阳光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两份、验收清单、结算清单各一份,结算票据三张,拟证明校园文化墙被损坏前后支付的费用;另提供西巩驿派出所的书面答复材料及杜先锋与成某乙、张某某的通话录音各一份。经质证,三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庭依职权调取了本案三被告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经质证,原告认为三被告陈述的时间不一致,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事发当天不一致,且事发当天没有说明树下面已有部分被损坏的材料。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三被告陈述的事实因原告未及时查看并保管好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缺少证据相互印证,但对三被告重叠陈述的事实应当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下午四时许,因放寒假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中驿村的学生成某某、成某甲、张某与彭某一起相约玩耍。因未发现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门房有人值班,四个人进入校园打乒乓球、荡秋千,因好奇贪玩,三被告到校园北墙边将墙面装饰图案抠下掷玩,被擅自外出回校的值班老师杜先锋发现后制止。因杜先锋当场未发现彭某拆、摔装饰材料,经询问后确认系成某某、成某甲、张某所为,未追究彭某的责任。杜先锋致电通知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成某、成某乙、张某某来学校,让家长将部分拆下的装饰材料抱至办公室后领孩子回家。同年2月15日,学校电话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商议赔偿事宜,成某乙、张某某未到场。当天,西巩小学与甘肃九点阳光文化发展公司(原西巩小学校园文化墙装饰单位)协议修复价格为1278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7年3月11日前将损毁的校园文化墙操场壁画补做完工。该校园文化墙系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与甘肃九点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合同签订后制作,原造价24837元,2016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另查明,事发后西巩小学未及时查看并保存监控录像。三被告共同陈述,在实施损坏行为之前已有部分掉落的装饰材料堆放在树下。成某、成某乙在与西巩小学协商过程均同意按照学校的赔偿协议处理,但最终都未实际履行。2017年2月28日、5月10日西巩小学先后两次向西巩驿派出所报案未果,与家长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遂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三被告在进入校园玩耍时将西巩小学的校园文化装饰壁画损坏,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三被告均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发生时原告单位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致使三被告没有被及时制止,产生了损害结果,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且损害发生前已由部分装饰材料掉落,属于原告未尽监管责任所致,应当适度减轻三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成某某、成某甲、张某的侵害行为对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造成损害结果,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过错,赔偿数额应按照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确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成某、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成某乙、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校园文化墙装饰材料补修款7668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中心小学负担24元,三被告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